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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政府贴息资金的保值增值
国家为调整经济结构,合理导向产业,吸引银行贷款,鼓励企业投资,采用各级政府贴息的经济扶持政策。主要有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科技攻关项目贴息、农业综合开发贴息、商品流通发展项目贴息等。这对促进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或产业)的发展及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起到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如何使贴息资金得到保值与增值,在财务处理上还有待完善。
财政部《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投资补助与贴息都是国拨资金,由于是无偿投入(在未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时),财务上应该冲减工程成本或财务费用。
上述规定由于冲减工程成本,导致工程成本虚减,使其失去成本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且同样工程由于有否贴息或贴息多少不同,其成本也人为地造成不同,失去了可比性;由于冲减工程成本,也就不需收回投资,国家资金也得不到保值与增值;不论是在建项目还是竣工项目由于冲减工程成本或财务费用,其真实成本均未能得到反映,从而也就不能科学合理地考核工程项目建设者或经营管理者的业绩;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工程在建期间的借款费用应该资本化,计入财产价值的要求不相符。当然对投资者而言,政府贴息冲减工程成本后的数额反映了其实际投资支出,在其以后的生产经营中不存在收回贴息这部分投资成本问题,也不存在通过计提折旧在税前列支的问题;并且生产经营成本相对没贴息的要低,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力;因此上述规定比较适用于非国有经济单位及个人的贴息处理。
鉴于以上认识,建议国有经济成份的组织改为以下处理方法:
对政府部门投入的投资补助或贴息作国家资本金处理,平时发生的借款费用仍作工程成本或财务费用处理,即收到政府部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款时,作借:“银行存款”,贷:“国家资本金”;平时发生的借款费用作借:“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举例:某市有甲、乙两家国有公司,前后都投资开发建设高速公路(均实行委托代建制),同样享受政府贴息,甲公司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支付利息时,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收到贴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在建工程”。乙公司按改进后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支付利息时,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收到贴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国家资本金”。
很明显改进后账务处理的优点:正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工程成本,能比较合理考核建设者与经营者的业绩;同时作为收费公路,其投资成本可从通行费收入中得到补偿,不仅能合理地避税,也使国家资金得到保值与增值,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同时由于增加了公司净资产还能增强其融资能力与发展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