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 打造和谐社会----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作者:金震州 来源: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08-10-17

                                                                                                                                                                                               
        我国自改革开放30年以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也大幅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呈几何级上升,广大群众个人收入快速递增,呈现国强民富、国泰民安的繁荣景象,令世界各国刮目相看。在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快速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我国城市和农村发展不平衡,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个人收入两极分化,且差距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为此,国家为了社会的稳定,避免个人收入两极分化过大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原因,经过反复论证、研究,采用国际上通常的作法,对开征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控。开征个人所得税等办法出台之初,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所以社会反映相当平稳,执行也相当顺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犹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高收入、暴发户的大量存在,同时,中产收入(白领)阶层的逐渐形成,原有的办法显然跟不上物价和个人收入快速增长的变化,随之而来的矛盾使大多数广大群众怨声载道,为此,国家也先后二次对个人所得税等办法进行调整,但可能出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因,仅只微调而已,且配套措施又没跟上,对广大群众而言,似乎变成“人头”税种,而对相当部分的高收入、暴发户人群,却依然起不了根本的调控作用,明显不符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从国际社会成熟国家的标准来看,不符国际上稳定社会的广大群众收入需具“橄榄型” 模式的标准,显然也有违大多数国民大众的心声。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为确保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和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制订和实施
        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在1980年9月10日制订及颁布,主要适用于是在华的外籍人员和极少数国民,由于当时广大群众收入普遍低下,绝大多数人离起征点还相当遥远,如能 “上纲上线” 达到起征点以上,那是相当荣耀的事情;到了1993年10月31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国家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后颁布,1994年1月实施,制订了以800元/月为起征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9档税率(见表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于5档税率进行调控(见表二),主要目的是对超过800元/月的高收入少数人群制订的调控办法,此时广大群众收入普遍在200元/月左右,当绝大多数人如达到800元/月还需要许多年,所以制订比较合理,社会反映相当平稳,执行也相当顺利,也并不需要仓促去频繁调整起征点,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拥护和好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百元后的余额或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二次调整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方面,绝大多数人月收入已经超过原起征点800元/月以上,另一方面,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一部分极高收入人群出现拉开了收入差距,同时,中产收入白领阶层也逐渐形成,原有的办法自1993年10月出台十多年来还是一成不变,显然跟不上人均收入快速增长和收入差距拉大的变化,对广大群众而言,似乎变成“人头”税种,国家对主要调控目的失去了应有的作用,随之而来的矛盾使大多数广大群众怨声载道,社会反映激烈。2007年6月29日,国家发布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可能出于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原因,只将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月,其他规定仍一成不变,表面看起来调幅已达一倍,这样起征点以内的人数虽稍微减少,但据以浙江省2007年度职工人均收入为例,已达22068元(1839元/月),这种调整手段根本是杯水车薪,对广大群众而言,仍是“人头”税种。于是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起征点调整到2000元/月,并于2008年3月份实施,其他规定变化不大,仍没有“与时俱进”,且个人退税制度、家庭为纳税单位等等国外成熟的配套措施又没跟上,对保护中低收入阶层收入的倾斜以及体现公平的目标没多大改观,而对相当部分的高收入、暴发户人群,却依然起不了根本的调控作用。故二次的调整,给了人民的一种感觉,那就是在国家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和物价上涨的同时,人民得到的好处没多少,对征纳个人所得税做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一部分好处始终不放。
        纵观国外如新家坡以及我国的澳门等地,在财政收入增幅达到一定的程度时,采用现金红包的形式回馈给人民,就如我国的东莞,也将部分财政收入回馈给部分生活困难的市民(据2008年6月26日的《21世纪经济报道》杜夫/文),以减轻物价上涨带来的民生压力,这虽然只惠及少数人群,但毕竟有了良好的开端。
        二、再次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特别是最近几年,国际上通货膨胀逐渐形成,并有加速的趋势,尤其是东南亚地区,如越南等国,随着原油、煤炭、铁矿石原料和民生的大米等价格上涨迅猛,通货膨胀如火如荼,部分国家国民经济已陷入困境,人民生活水平倒退,美国的次贷风波又远未结束。我国虽没那么严重,但2008年的雪灾、四川汶川的特大地震、南方的水灾等等,内忧外患,俗话说“城门失火,淹及池鱼”,国内的通货膨胀也在逐渐形成,并且部分民生产品价格失真较大,如国内大米价格据报道与国际市场相差悬殊,水、电等价格多年未调,随着原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水、电等价格等待上调已十万火急,如部分民生产品价格大幅上调,必然对人民生活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乃至倒退。为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培育、扩大中产阶层,政府对调整个人所得税应做为回馈给人民形式的重要手段。所以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应尽快再次调整个人所得税。
        (一)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个人实际收入
        此前起征点的二次调整不是很合理,调整可能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的减少的原因方面考虑多一点,以致二次调整幅度不如广大民众预期,但事实上并未因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相反,个人所得税仍旧连年递增,而且增幅可观。
        根据最近几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个人收入和居民家庭生活消费、家庭需顾老扶幼等情况,另外,目前我国的中产阶层虽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大多数人认为中产阶层年收入应在5-12万元/年之间,所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到6000元/月较为适合,使中等收入以下居民吃穿无忧,居民家庭略有积蓄,能从容应付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居民家庭重大开支和旅游等娱乐活动。同时兼顾一定的时期内做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劳永逸”,不象前二次调整那样匆促和频繁,预测今后几年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这样估计三年以内不用考虑再进行调整,三年以后再根据情况予以考虑调整与否。
        (二)拉宽税率级数距离,培育广大群众收入具“橄榄型”模式
        “橄榄型”模式就是说一个国家的中产阶层占大多数人,即橄榄的中部,高收入、暴发户和贫困户人群占小部分,而且越少越好,即橄榄的两端。目前国家正提倡提打造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强盛,而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强盛的基础就是尽量减少贫困,消灭贫困,大力培育中产阶层,即广大群众收入要打造“橄榄型”模式。
        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就需培育广大群众收入具“橄榄型”模式,也就是说要培育、扩大中产阶层的人群,使这一阶层成为社会的主流、国民消费群体的主力军,也为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基础。个人所得税虽经二次调整,纵观现行的税率级数距离和十几年前税率级数距离的丝毫不差,如根据浙江省2007年度职工人均收入和1994年度相比,已相差近10倍,明显跟现行的实际情况脱节,根本不符合培育广大群众收入具“橄榄型”模式的要求。所以应根据现行的国民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收入情况进行调整,以迎接广大群众收入具“橄榄型”的社会到来,三年以后再根据情况予以考虑调整与否。根据培育广大群众收入具“橄榄型”模式合理调整见表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5档税率调整不再表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三)建立个人退税制度,鼓励国民消费机制。
        个人退税制度是指国民在年终特定的时间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结算时凭其年度内购买汽车、家用电器等有效凭证(发票等等),办理相应的退税手续,这样做目的就是鼓励国民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也促进科学进步和加快技术更新换代,这也是西方国家普遍的做法。我国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做法而制订的,但实际上只借鉴仅征纳这一部分而已,另外的退税、扶养等政策方面几乎没考虑,退税条件也仅多缴和军残等极少数人能符合。在我国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之初,国民经济生产力和居民消费能力较低、信息的闭塞等情况,尚较符合国情,但现在显然不符实情。目前,信息流通突飞猛进,成熟、健康的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科学进步和加快技术更新换代需要国民消费带动,考虑建立全面的个人退税制度时机已成熟。
        (四)研究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减轻个人负担。
        家庭为纳税单位是指假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6000元,而假如这个家庭是单身家庭,即仅有一个人家庭,月收入为10000元,那么,这个月这个家庭在扣除6000元后,还剩余4000元(10000-6000)要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假如这个家庭是是三口之家,即有三个人家庭,仅一个人有收入来源,月收入也为10000元,那么,这个月这个家庭每个人平均收入为3333元(10000/3),在6000元起征点以下,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时机成熟时,适时推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比较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更合理和科学,家庭本来就是一个国家组成的最基础的一分子,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关联着社会稳定。故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能真实反映出人均收入和负担水平,更能体现人文关怀,更能照顾到家庭中的其他人员,可直接为个人和家庭减轻负担。
        (五)设立个人纳税账户,适时制定回馈机制
        回馈机制是指政府根据个人纳税账户的累积情况,制订一定的比例,在特定的情况下回馈给纳税人。随着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的退出,多成分经济迅速占领国民经济各领域,市场化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倒闭职工失业、职工减员等情况的现象越来越多。而目前我国除了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外,社会保障尚处于初级阶段,故在纳税人发生失业、生病等变成弱势或困难人员时,仅凭失业或救济金去生活,是非常失落、非常穷困的,但政府可以有所作为,以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账户中部分回馈给纳税人,是非常合理和科学的,不仅能做到雪中送炭,也可能会起到排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作用。
        近期,税务部门正在试行全员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建立个人纳税帐户,从目前运行机制来看,情况良好,这也为回馈机制提供了可操作性,所以应尽快全面推广应用,以备个人纳税金额的可查性。
        我们相信,在国家的重视下,通过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法,减轻国民实际负担,促进国民健康消费,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随着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强盛,国家提倡打造和谐社会必将更快实现,中华民族将会迎来更美好的明天。
(此文被《中国集体经济》2008年第五期刊发)
 
 
参考文献:
1、东莞“红包”分配方案出台  2008年6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杜夫/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发布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2008年2月1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