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2-04-01

温交投委[2011]4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1年12月23日


主题词:行政  决策  办法  印发  通知
  送: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市国资委。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12月23日印发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及市委、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把关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坚持务实高效,充分发扬民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以会议形式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作出决策。一定条件下,可采取集体书面会签方式作出书面决策。紧急情况下可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临时决定,在事后及时报告并由相关会议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单位。
 
    第二章  决策范围与决策权限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具体包括:
    (一)集团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市国资委审核。
    (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资产处置,资产重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变动,发行公司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基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提交董事会决定。
    (四)投资(收并购)方案、资产损失核销,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市国资委审批。
    (五)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六)管理机构设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报上级部门审批。
    (七)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领导人薪酬分配系数确定、薪酬分配、以及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等事项以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提交董事会(决定),报市国资委核定或备案。
    (八)集团党建、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涉及集团安全稳定等重要决策,由党委会议决定。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由上级部门选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上级部门任命。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由上级部门任命,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四)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五)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所属和控股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和重要奖惩由党委会研究决定,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监察监事审计室三个部门负责人,由党委会研究,报上级部门核准;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任免、聘用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委派或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党委会决定。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境内业主股权投资项目),融资方案,担保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董事会审议决定,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开发时序安排及重要项目节点计划,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项目收购、并购,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提交董事会及上级部门审批。
    (四)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报上级部门核准或备案。
    (五)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科研和试验项目计划,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视情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上级部门审议决定。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超过集团或者市国资委所规定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直接决策的投资项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预算内资金使用,根据合同协议所规定,严格按程序办理;其他年度预算内单笔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出,职能部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董事长签批。
    (二)超预算的资金使用,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董事会决定。
    (三)集团公司对内部资金实行“强化预算、规范管理,统筹安排,统一调度”的管理模式,内部资金的调动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四)单笔金额1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报上级部门批准。
    (五)单笔金额15万元及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的使用、办公设备的购买或日常开支,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章  决策原则、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必须遵守集团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依权限决策原则。必须按照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民主决策原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讨论。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基本程序
   (一)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事项议事程序
    1.党政主要领导提出意向和要求。
    2.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初步的意见或方案。
    3.党政主要领导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提交相关会议集体讨论。上级有规定、本办法有规定或党政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将会议议案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或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的意见。
    4.将决策议案发放决策人员,必要时听取反馈意见。
    5.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按照决策的内容和形式,分别由会议主持人提交会议讨论,并听取有关部门(单位)汇报。属行政领导负责的事项,要按照集体研究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由行政主要领导最后作出决定。属党委负责的事项,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6.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重大问题,按集团公司章程办理。需要提请职代会审议的重大问题,按有关制度办理。
   (二)重要人事任免议事程序
    1.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考察,形成初步方案。
    2.党政主要领导酝酿,形成方案。
    3.征求市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集团公司有规定的职位人选,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4.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5.按有关规定分别由总经理聘任(解聘)或党委任免。集团公司有规定的职位人选,应报集团公司审批或任免。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职位人选,应报董事会聘任或批准。
   (三)大额度资金使用议事程序
    1.财务部门或主办部门牵头调研,形成初步方案。
    2.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咨询结论。
    3.召开专业性决策会议,形成明确意见。
    4.集团公司或市国资委有明确规定的,征求集团公司或市国资委意见。
    5.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根据性质、内容和集团公司或董事会、上级部门规定上报批准。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领导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主要领导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经营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党委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十七条 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必须准备专用的会议记录本,并做好详细记录,具体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持人、与会人员、缺席人员、记录人员、决策事项、与会人员意见、表决情况及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要将每位领导成员在重大决策上的表决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的书面意见及产生分歧的意见均记录在案,并采取会议纪要会签或会议记录会签方式经本人确认。原则上必须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可形成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由牵头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本由牵头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按机密文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一般要形成纪要,并行文发布。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明确每项重大决策的讨论、表决情况、最后决定、决策实施责任人及监控管理办法等。纪要除发给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外,若需上报上级部门的,应及时上报。党政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作特别说明。重大决策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或具体负责专题会议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起草,经分管领导审核会签后报党政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九条  重要人事任用、重大奖惩前或需要公示的事项,要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人员凡涉及与本人、直系亲属、特定利益关系人有关的事项,应主动回避。没有回避的由会议主持人提醒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各级领导人员要带头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决策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或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决策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经证实,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纪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不予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纪检部门结合年度考核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评估,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将企业领导人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集团“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
    (三)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且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已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没有及时报告,或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并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八)应回避参与决策而拒绝回避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六条 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清退;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属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集团党委将对其制订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并批准执行。集团纪检、监察,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已报市国资委审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