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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交投[2011]279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审计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12月22日印发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内部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审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温州市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下属全资、控股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独立客观地开展对集团公司本部、下属单位及其附设机构的财务活动、资产质量、经营绩效、投资建设、内部控制等有关经济活动或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监事审计室,配备内部审计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集团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需要,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和借调集团公司系统内具备条件的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集团公司董事会及经营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接受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财经、工程等相关工作的经验;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职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评审与受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市国资委、市审计局有关规定,制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经集团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对集团公司与市国资委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财产抵押以及改制遗留问题处理等资产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下属单位及其附设机构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等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六)组织对集团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下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配合市国资委开展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及其他各项审计;
(十)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等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当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集团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当即作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封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本单位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时无法确定的、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审计事项,经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提请,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内审机构应组织审计工作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3天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协助和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进行复核,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底稿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意见。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除外。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则上30天)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对当年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每年对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集团公司主要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进行审计,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下列内部审计工作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集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集团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对下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处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单位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集团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职业纪律规范的内部审计人员,由集团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单位造成损失浪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