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程序一般规范》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2-03-31

温交投[2011]280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程序一般规范》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程序一般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审计 一般规范 印发  通知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12月22日印发

 

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程序一般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合法性与科学性,促进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温交投[2011]279号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监察监事审计室在承办内部审计监督项目的过程中,应遵守的工作次序与要求。它由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阶段组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对内部审计业务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三条 准备阶段
    (一)集团公司监察监事审计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工作计划,报送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或报送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审核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包括:
   1、年度审计监督的总目的和监督对象;
    2、审计项目的数量及每个项目的审计对象、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时间。
   (二)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的各具体审计项目时,应于7日前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小组,指定本次内部审计小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外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内部审计组的工作。
   (三)内部审计小组应在学习相关的法规政策及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可编制审计方案,经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人及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锯;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完成的时间;
    4、审计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及分工;
    5、审计方案的编制日期。
   (四)审计方案得到批准后,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前3天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除外)。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估计时间(起始月期);
    2、审计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以及必要时关于被审计单位“要求回避权”的申明;
    3、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如要求被审计单位提前进行自查,应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并在发出审计通知的时间上适当提前。
第四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小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座谈,说明项目审计方案内容,并征求意见,争取配合与协助审计实施。
审计小组成员按照分工进行审计作业,应先就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并作出工作记录(各记录底稿见附件)。
    符合性测试程序如下:
    1、对有关资料(或内控制度)进行审核。
    2、与资料提供者或有关人员进行沟通。
    3、与相类似的资料进行对照或借鉴。
    4、在工作底稿作出有关意见记录。
    5、将有关意见记录汇总到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与薄弱点,确定审计对象的重点,必要时编制审计实施作业程序。
    若出现下列情况,须确定为审计对象的重点,并实施实质性测试:
    1、一次性成本费用支出占当月支出10%以上的。
    2、单项费用支出超过2万元以上的全部项目。
    3、单项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5000元以上的,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超出有关规定范围的。
    4、主要营业收入确认方式发生变化的。
    5、应收、预付账款等账龄超过2年以上的。
    6、明确指定某项经济款项提取的坏帐准备。
    7、明确指定某项经济款项提取的其他各类减值准备金。
    8、材料、原材料在库超过3年以上的。
    9、高新科技资产超过3年以上的。
    10、未按规定取得或建成的非法建筑物,按规定需提前拆迁的合法资产。
    11、长期停建并预计未来2年以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12、已明确可能会发生损失的有关资产。
    13、有依据未计提、少提和无依据计提的筹资费用。
    14、超过5年未分红的对外投资。
    15、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16、银行存款账户和实际金额不符,未达账项超5项以上的。
    17、大额现金收支的款项。
    18、跨年度的定期存款和限定用途存款。
    19、其他非正常需测试的经济款项。
    (二)审计人员要按照审计实施作业程序,认真进行实质性测试,包括:对银行账户的审查,对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的审查,对有关文件资料的查阅、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检查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的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要注明原因。
    (三)审计人员取证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准确判断、依法办事,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
    (四)审计人员必须对取得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鉴定、整理、编制审计实施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作出准确判断和客观的评价,经与被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沟通、反馈确认后,并对其中的违纪问题可依法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实施工作底稿的一般内容包括:
    1、审查的事项、时间、过程;
    2、证实的情况与问题事实:
    3、定性的法律、法规依据;
    4、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5、对本审计事项的初步评价。
    (五)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已经认定账务处理差错,管理薄弱环节,应及时向审计小组组长报告,经同意后,可先向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口头提出“调整账项”或“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并将被审计单位采纳与改正情况记入审计实施工作底稿。
    (六)审计实施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如强制搜提有关资料、要求市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介入等等),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报告阶段
    (一)审计组在审计实施阶段完成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监察监事审计室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由主审人员撰写,审计组长定稿。提交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二)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审计立项依据;
    2、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3、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概况;
    4、审计证实的情况和问题;
    5、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
    6、审计评价和处理意见;
    7、被审计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8、拟制审计报告应有明确的标题、署名与报告日期,并做到语言见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
   (三)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四)审计小组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中需要修改和调整的部分作必要的修改,须经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五)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审计报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反映重大情况或严重问题的审计报告,应当在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上集体审定。
    2、反映一般情况和问题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个人负责审定。
    第六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根据集团公司领导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由监察监事审计室代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不做处罚的项目只代拟审计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
    1、审计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2、经审计认定的事实;
    3、对有关审计事项的评价;
    4、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
    审计决定的内容包括:
    1、审计证实的违纪问题及定性的法规、政策依据;
    2、处理、处罚决定及执行的限期;
    3、关于不服决定提出“异议”权利的申明。
    (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在监察监事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15个工作日内,以集团公司名义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书,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定或签发后,送达到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内容,应认真研究采纳;对审计决定的内容,必须认真执行,并于收到审计决定之后1个月内将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以书面函告公司及监察监事审计室。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责成监察监事审计室对有关异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原做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范围内进行讨论,确定答复意见。
    第七条 监察监事审计室对所承办的审计项目,要在项目审计终结1个月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进行回访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
   (一)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后,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是否认真严肃,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财经法规、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对内部审计人员作风的反映和评价。
    第八条  本细则由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