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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2月20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547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交通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交通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及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信息化建设是指由交通规费(含预算外资金)和交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投资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交通业务应用及交通信息化保障体系建设。
交通信息基础设施由交通信息网络、交通数据交换平台等构成。
交通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处理的各类交通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交通信息化保障体系由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管理体系和运行维护体系等构成。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
第三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范围包括交通厅信息化建设、市交通信息化建设、县(市)交通信息化建设。交通厅信息化建设是指交通厅机关、厅管厅属单位的交通信息化建设。市交通信息化建设是指市交通局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县(市)交通信息化建设是指县(市)交通局及其所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厅信息化建设、市交通信息化建设。县(市)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由各市参照此方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订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组织拟订全省交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包括全省交通信息基础设施、交通信息技术、交通重大信息工程项目、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及人才培养等)以及分阶段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规划、方案的实施
(四)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信息工程的建设,指导、帮助各地市交通信息化建设工作;对重大交通信息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建设提出意见;
(五)协调、解决、管理我省交通系统大、中型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与交通厅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厅信息中心)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
(二)负责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和落实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全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交通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计划、立项、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等的行业管理;
(四)组织研究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的关键技术,协调制订有关共性的技术和应用的标准;
(五)负责厅机关和交通厅基础性和重大综合类信息项目的建设;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交通信息化建设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单位应把握交通业务与信息化的结合点,制定本系统业务规范,优化业务流程,促进业务信息化建设,以信息手段提升交通业务水平。
第三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八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交通信息化规划和浙江省交通信息化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
第九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交通行业信息化标准。
第十条 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强监管、讲究实效;
(二)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严格程序,深化前期,规范运作,科学管理;
(四)严格按下达计划建设内容控制预算。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建设单位根据交通信息化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的项目,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应当执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交通信息化规划,立项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
第十四条 交通信息化规划包括全省、各市、县(市)交通信息化规划和相关的交通行业信息化规划,各业务应用系统专项规划及其他交通信息化专项规划等。规划必须根据交通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实际及时补充、调整。全省、各市交通信息化规划,以及省级交通行业信息化规划、各业务应用系统专项规划和其它信息化专项规划,须报厅审批。各县(市)交通信息化规划和市级交通行业信息化规划等,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十五条 交通厅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应当由各单位负责初审后报厅,由厅组织审查批复。市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厅资金补助的,报厅审批,非厅补助的报厅备案。总投资500万元或其中软件投资3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万元)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或其中软件投资3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项目,可编制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万元以下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全省性重大交通信息化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项目中软件开发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交通工程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仍按原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审批,厅信息中心参加审查。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中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超过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厅补助的市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程序:各有关单位于每年度九月底前向厅信息中心报送下年度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 厅信息中心会同厅相关部门,依据全省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交通信息化规划的总体要求及财力可能,根据建设需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度10月上旬编制下年度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由交通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投资的,必须按照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节约投资,提高效益。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经字〔2002〕17号)申请、编报。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的招投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通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厅补助资金的市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厅信息中心、厅建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非厅补助的市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本局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非厅补助的市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需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全省性重大交通信息化项目要实行项目监理制,其它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推行监理制,其它项目逐步推行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同级保密部门批准。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需通过安全测评认证的信息化项目,未经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机构认证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承担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监理、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在试运行三个月以上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厅信息中心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测试,在测试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或是运行用户总结报告)、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技术文档和商务文档 。
第三十一条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信息中心会同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重视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所有自建、引进建设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在项目招标、签订合同、鉴定验收、推广等环节中,都必须提出知识产权的拥有范围与形式,并提供体现知识产权的源代码、可发布产品、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五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必须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厅信息中心。进行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三十七条 厅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基础性的或对交通系统有较大影响的应用软件的测评和推广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