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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意见
(2004年6月17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220号)
5月11日,国家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召开了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了深入贯彻全国“治超”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治超”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有利于打造“平安浙江”及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交通部门大力实施“六大工程”的必然要求。做好“治超”工作意义重大。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张春贤部长的讲话与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治超”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省厅已成立由赵詹奇厅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厅“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班子,形成交通系统“治超”领导体系,上下呼应,互通信息,统一组织领导交通部门“治超”工作。
三、强宣传,广泛发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尤其对第一阶段的宣传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强化管理,宣传先行”的指导思想,对照《实施方案》,立即制订宣传方案,利用有限的时间,运用各种方法,通过各种媒体,对全社会开展宣传工作。第一阶段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超限超载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第二阶段根据“治超”工作的进展,重点宣传“治超”工作的总体情况和治理动态,同时特别要重视狠抓正反两面典型,对典型的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并进行跟踪报道,对“治超”过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也要及时宣传。第三阶段重点宣传“治超”工作的成效,对“治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宣传,同时要在把“治超”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轨道方面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与横向部门多沟通、多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四、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要根据《实施方案》的部署,各级公路、稽征、运管机构要分解目标任务,在“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解细化的目标任务,制订相应的治理措施,层层落实。
1、要立即着手开展路面执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要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专项学习培训,重点对执法人员开展思想道德、执法程序和规范执法等方面的教育工作。二要对现有的称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修,设备不足的部门要立即购置。对已开工建设的超限运输检测站要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投入运行。尚未上报检测站建设方案的,要抓紧落实各项建设前期工作,并上报方案。三要对辖区内的线路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日常车流量、流向、超限情况,选择好检测点、卸载点位置。检测点应尽量依托现有超限检测站、征费稽查站和收费站;对没有上述站点的路段,要选择路面较为开阔、附近有合适卸载场地的路段作为临时检测点。四要强化源头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货运车辆结构、分布进行调查、摸底和研究,并对各大货运、工矿企业开展上门说服教育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车辆上路行驶,以减轻路面执法工作压力。
2、要全面组织好6月20日开始的路面执法工作。一是按照“严防死守”的要求,根据辖区内路网的分布情况以及前期调查摸底情况,对辖区内的国省道干线、高速公路、重要公路上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严查严控。二是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超限认定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运输行为。三是按照我省的“自行卸载、自行保管、自行驳运”的“三自”方针坚决执行卸载,对于拒不卸载的则实行强制卸载。四是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一次超限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恢复吨位公告未发布、或公告中暂缺的车辆,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赔(补)偿费。超限两次含两次)以上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就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对单车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五是要杜绝重复处罚现象,已经公安、交通部门任何一家处罚的车辆,现场执法部门不得再次对超限载车辆进行处罚。
3、要高度重视公路养路费征收问题。一是自2004年7月起,凡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恢复吨位公告向所在地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稽征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更换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其养路费按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凡未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恢复吨位公告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更换车辆行驶证的,以及发展改革委恢复吨位公告中暂缺的车型,其养路费仍按原交通部门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征收。二是按恢复标准吨位计量征收的养路费与恢复前已缴纳的养路费发生差额的,均不再予以补征或退还。三是集中治理期间,暂停对货运机动车辆公路养路费超载补征稽查。各公路养路费稽查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对无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辆的稽查,坚决杜绝偷逃养路费行为,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吨小标”车辆的恢复吨位工作,对稽查中发现行驶证标注载重吨位与发展改革委恢复吨位公告不符的车辆,应劝告车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4、要立即组织督促做好货运站(场)车辆宣传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对运输车辆超载的监督检查,预防车辆超载行驶。严厉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超载违法行为,对超载整治时期出现的非法经营车辆、“黑车”、“假军车”要予以坚决取缔。要结合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深入货运站(场)源头管理,加强现场监管力度,增加检查次数,形成联动的稽查网络,重点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黑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5、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查获违章超限超载行为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路政、公安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市场道路运政部门应及时向车籍地运政管理部门抄报。各级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年度审验关,对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五、完善制度,加强督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治超”过程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确保治理工作规范、有序、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