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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廉政建设的意见
(2004年10月18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430号)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交通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廉政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廉政建设,根据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廉政建设的领导
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既是我省交通实施“六大工程”、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继续深化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阶段。交通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投资大、任务重、战线长,管理滞后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阶段,因此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还相当尖锐激烈。各级交通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廉政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一手抓交通工程建设,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党政齐抓主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行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要针对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反腐败工作重点,制订有效可行的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主办、协办部门和责任人,并加以落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立足防范,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行业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保证工程优质和干部优秀,切实防范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腐败问题,为促进我省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保证。
二、健全制度,认真落实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
(一)继续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全省交通系统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必须遵照张春贤部长“绝不能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绝不能搞劣质工程、‘豆腐渣’工程,绝不能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工程”的要求,严格做到“四个不准”: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违反规定兼任建设公司等经济实体法人代表、工程项目法人代表和公司领导;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厅党组的要求,带头做到“不吃不拿不要”的三不要求。
(二)加强廉政制度建设。
要围绕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一方面,要继续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实施廉政保障工程的意见》(浙交〔2003〕294号)以及与省监察厅合发的《关于加强监督 实施廉政保障工程 保证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的通知》(浙交〔2003〕351号)精神,坚持完善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廉政合同制度和执法监察制,深化派驻监察机构(人员)制和廉政建设奖罚制。另一方面,要用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从政行为,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就到哪里;腐败现象出现在哪里,制度建设就跟踪到哪里。同时要积极主动地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制度,与时俱进,使廉政制度更加符合我省交通实际。要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措施。
1、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要根据批准的规划,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办法、规定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做好审查、审批。审批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和行为。
2、强化建设市场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要求,“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特别是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等土建工程,潜在投标人数量多、竞争充分的工程,宜采用无标底招标的综合评估法进行招标评标。在进一步开放市场的同时,严把资审关,改进技术文件、商务文件、报价文件的评审方法,减少人为因素。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降低业主风险。推行价格有序竞争,合理控制造价。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的要求,严肃查处串通投标,防止高价围标;通过取消中标资格、提高履约担保、加大审查力度等措施,防止低价抢标。建立和完善建设市场诚信制度和施工企业信息系统,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投标人加大处罚力度。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要执行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评标办法(浙政发〔2004〕29号),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交通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必须邀请监督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督,任何人都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干预招投标活动。要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保证评标专家正确履行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专家库要实行动态管理和轮换制,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其资格。要落实省检察院与交通厅、建设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浙检会(预)〔2004〕13号)要求,做好行贿档案查询工作,使之成为工程招标的一项必要程序。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都必须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潜在投标人有无行贿行为记录。未经行贿行为档案查询,省厅将有权阻止出售招标文件。对查询后有行贿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按省厅《关于在交通工程招标过程中做好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254号)要求处理。
3、贯彻实施省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合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3〕301号),加大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廉政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签约双方应按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廉政责任制度等配套制度,建立廉政警示牌、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组织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健全廉政工作记录台帐、文件、领导讲话等资料档案。每年双方单位都要进行自查考核,工程结束后对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进行廉政合同考核验收。廉政合同考核验收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4、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浙交〔2003〕286号),加强工程实施阶段合同履行的行业监督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允许业主或有关领导与部门强制中标单位分包或分割工程。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审批过程中要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情况发生。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的质量。交通系统任何人都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强行推销材料、设备,或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供应材料、设备。
5、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号),加强建设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内部控制程序、方法和控制措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基建资金建帐核算,对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要严格执行计量支付程序,不准以借代支,转移基建资金;要严肃结算纪律,严禁对计划外项目的工程付款;要加强对基建结余资金和基建收入的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建资金的监管,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
6、贯彻实施省厅与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乡村康庄工程廉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390号),对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的廉政保障工作实行四级监督体系:省交通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省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廉政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全省各市、县(市、区)做好乡村康庄工程的廉政保障工作。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的交通、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乡村康庄工程廉政保障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乡(镇)政府(街道)是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康庄工程建设的廉政保障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乡村康庄工程建设的廉政保障工作。廉政监督机构要对康庄工程的规划、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各级交通、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开展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对工程项目实施检查监督的情况,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7、认真执行与省检察院合发的《关于在交通重大工程建设中加强联系配合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32号),各级交通部门要与检察机关通力合作,针对重大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问题,会同业主、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加强检查监督,堵漏建制,规范行为。各地各单位要把高效廉洁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创优的必备条件。除规定的业务考核指标外,廉政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应一并纳入考核范围。廉政建设组织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致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相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立功竞赛活动中都要把健全廉政保障制度、保证干部队伍廉洁作为一项评比内容,只要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就应取消该单位的评优资格。
三、加强监督,不断深化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廉政建设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制度规定的有效执行。
各级交通纪委(纪检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党委、行政的支持和业务部门的配合,针对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多种形式、不同侧重点的廉政检查,把工程质量、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廉政合同的履行和廉政建设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做到“四个严格规范和四个坚决查处”,即“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严格规范工程分包,坚决查处业主指定分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严格规范工程变更,坚决查处借工程变更,以权谋私或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严格规范建设材料设备采购,坚决查处指定供应商个人从中谋取私利的行为”。同时,要坚决纠正拖欠农民征地拆迁费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查问题、找原因、订措施、堵漏洞”为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活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采取网络举报等方式,认真受理群众举报,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署名举报和有一定线索的匿名举报,及时组织核查处理。要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重点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效益、廉政建设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托人情和其他方式非法插手、干涉招标投标、工程分包、供应材料、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活动,无论是否谋利,一律按违纪处理。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廉政保障工作,光依靠交通本系统的力量是不够的。各级交通部门在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努力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同时,要积极争取纪检监察、检察院、财政、审计部门等机关和部门的支持、指导;要按照省厅与其他监督机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主动上门,加强联系,做好协调工作;要通过例会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增进配合协作,及时对工程建设实施检查监督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提高联合反腐倡廉的实际水平;要高度重视人大、政协的监督,有效利用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管理要素,拓宽监督渠道,提高检查深度,丰富工作方式方法和手段,形成和增强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廉政保障合力。
(三)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廉政先进典型。
要深入各市、县(市、区)交通部门和乡镇(街道)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现场,深入广大交通职工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调研检查,及时掌握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廉政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和实践廉政建设的新思路、新对策、新方法,大力宣传并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发掘和树立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廉政建设的先进典型,在全行业形成学习先进、争先创优的风气,真正树立起浙江交通精神。
要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特别是加强负责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人事管理等重点环节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做到及时提醒、警钟常鸣。同时,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通过警示教育、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举办廉政书画展等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并将廉政教育深入工地、站所,大力营造抵制歪风、弘扬正气的良好廉政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