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通告〔2009〕2号
清明节是我国民间缅怀逝者、悼念故人的传统节日。清明期间,由于上坟祭祖、踏青春游人员骤增,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3月28日至4月12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林区野外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烧田坎草、焦泥灰;严禁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与吸烟、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以植树绿化和献鲜花、花篮、花圈等形式的文明扫墓祭祖新风。林区主要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四、各地林业、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被带入林区。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要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扑救。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对森林火灾肇事及擅离职守酿成事故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