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36条” 国资委出14条意见

作者:新华社 来源: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2-05-26

    国资委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提出了14条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意见,也就是国资委落实“新36条”的实施细则。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国企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资,是要促进国有产权与民间资本的合资合作,本质上是产权与产权相互结合、彼此流转的过程。通过这种市场化结合和流转,促进国有经济和民间资本的共同发展。《意见》不仅仅是针对中央企业,也包括地方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

  《意见》要求,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实现途径和方式,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意见》还确定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但要求引入民间投资时应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