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的腐败与反腐败谈起

作者:唐昀 来源:《瞭望》 时间:2014-09-10

    古今中外,腐败案件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上演的都是“欲望”和“权力”的戏码。

    腐败是个世界性的“疑难杂症”,反腐败也是个世界性的“持久战”,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是每个国家执政者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

    “笼子”  并不总是管用

    所谓“笼子”,就是一套法律法规,加上相关执法机构。“笼子”到底管不管用,一看法律法规是否健全,二看执法是否得力。那么是否这两方面都做到位了,腐败问题就解决了?不尽然。

    美国的反腐机制不可谓不健全。从法律层面来讲,它有以总统令形式颁布的《政府道德准则》和由国会通过的《政府道德法》;从执法层面讲,具有司法功能的机构包括联邦调查局、司法部刑事局公共诚信处、美国检察官以及根据《政府道德法》任命的独立检察官。

    尽管如此,美国官场贪腐从未消停过。仅以伊利诺伊州为例,就连续出了两届因腐败而被判刑的州长:一位是共和党州长乔治·瑞安,2003年被控犯有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等22项罪名;一位是民主党州长罗德·布拉戈耶维奇,被控犯有卖官等24项罪行。

    可见,完全仰仗制度反腐是不够的。从本质上讲,制度反腐是一种被动消极手段,是一种滞后行为,永远处于“堵漏”中,不仅达不到完美境界,而且可能成为一件补丁摞补丁的“百衲衣”。

    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竞选经费改革中存在一个明显漏洞:《联邦选举法》只对直接捐给候选人的资金额度进行了限制,但对捐赠给政党的资金未加限制。这类不受法律限制的资金被称为“软钱”,饱受争议。2002年,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两党竞选改革法》,对“软钱”作了限制。

    可是,很快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了。一种名叫“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的组织应运而生,只要不与某个政党或政客的竞选团队产生直接联系,不直接向其提供政治献金,即可接受无限额捐款,为特定竞选人助选。至于何为“直接联系”,何为“直接献金”,却没有明确界定,任凭各位自圆其说。

    治本  还得回归到人

    看来,制度设计再怎么精致,永远也比不过腐败者“钻空子”的无限创意。若要从根上反腐败,恐怕还得回到人本身。

    清代汪志伊在《警陈吏治之事疏》中说:“自古有治人而无治法,因一弊即立一法,而法卒不能周,立一法又生一弊,而弊终莫能除。且法愈密则规避愈多,则废弛愈甚。由此观之,与其详于立法,不如慎用于人,盖人正而弊自除也。”

    荀子提出“人之初,性本恶”,意义不在于揭示人性有多么丑陋,而在于强调教化的重要性。他的总论点是:“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伪,就是“人为”。在他看来,性(本性)是恶的动物本能,伪(人为)是善的礼乐教化。一切善的、有价值的东西都是人为后天努力的结果,道德从来都不是天赋的。

    这便给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它不再只是对“笼子”的修修补补,或总是慢一拍的“事后诸葛亮”,而是有了“预防”的可能。这就好比一个人,不单是生病了要吃药,同时也应加强锻炼,增强体质,减少发病几率。对于整治一个社会的风气,这样的教化尤其重要。

    在美国的反腐机制中,有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预防性”机构——政府道德办公室,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政府官员进行教育,确保他们理解并执行有关法律和行政制度;另一个职责是在白宫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协助下,执行《政府道德法》所要求的财产申报。所有联邦机构都有“政府道德办公室”下派的官员,共100多名。他们又雇用了上万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基层公务员进行监督。

    新加坡多年来致力于反腐教育,廉洁思维现已成为其国民文化的一部分,这从最近发生的一桩小事可见一斑。一名保安逮到一名在地铁里喝水的女佣,按规定要罚300新元,并记录在案。女佣只有10新元,保安说:“这10元是不是给我买咖啡啊?放在桌上的书下吧。”然后从记录上划去了女佣的名字。一个月后,女佣的雇主知道了这事,于是报警。案件转交给贪污调查局跟进,保安因此被判坐牢一个星期,罚没贪污所得10新元,工作自然也没了。当一个社会对区区一只10元钱的“小苍蝇”都零容忍的时候,你没法不产生敬意,并惊诧于教育的力量,甚至对人性不再那么悲观。

    反腐的道路,其修远兮。如果说制度建设是硬件,那么教育归化则是软件;前者从外部施力,后者从内部攻心,两者得配合着使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