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至公至明”

作者:甘肃日报 来源: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2-05-31

   《资治通鉴》是北宋司马光等人历时19年编纂的编年体通史,记载了从战国到五代共1362年的历史。在书里,司马光经常以“臣光曰”的名义,表达自己的观点。第73卷中,司马光提出了“至公至明”的用人观,强调“为人上者”的决定性作用,在中国古代颇具代表性。

 

  司马光说:“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而知人之道,圣贤所难也。是故求之于毁誉,则爱憎竟进而善恶混淆;考之于功状,则巧诈横生而真伪相冒。要之,其本在于至公至明而已。为人上者至公至明,则群下之能否焯然形于目中,无所复逃矣。苟为不公不明,则考课之法,适足为曲私欺罔之资也。”

 

  对于“至公至明”的重要性,司马光如此解释:若是“为人上者”具备了内在的“公明”,就能“不以亲疏贵贱异其心,喜怒好恶乱其志”,根据下属们不同的特点和以往的功绩,将他们放在合适的岗位上。有人质疑:“人君之治,大者天下,小者一国,内外之官以千万数”,不可能都亲自安排。司马光的回答是:“为人上者”不是特指君王。太守、刺史、九卿、三公等,都居于下属之上,只要他们“皆用此道以考察黜陟在下之人”,而君王也以“至公至明”之道选用这些官员,那么自然就达到理想的用人状态了。还有人提出用政绩考察官员的做法不应该废弃。司马光认为,具体环境已经变化,这些规定“名同实异”,实行起来,会“不得其本而奔趋其末”。

 

  客观地说,司马光对于时弊的揭露十分尖锐。在“万事皆决于上”的古代,为了谋取官位,凡是上级喜欢的,必然会有很多下级投其所好,导致“善恶混淆、真伪相冒”。在看到用人制度被当成“曲私欺罔之资”后,司马光将改革用人之道的希望,寄托在了统治者能够“至公至明”上。司马光编撰《资治通鉴》,就是给宋神宗看的,他自然想通过历史的经验教训,以及自己的观点表述,希望皇帝能“至公至明”。然而,纵观中国历史,将“至公至明”希望寄予统治者,是很难实现的愿望。即便放在当下,我们也需要理性看待,客观分析,如何才能实现它。

 

  实现“至公至明”,首先要有确切的标准。怎样做就公,如何干是明,要有统一的标准去衡量,然后再拿它来审视用人是否公正,以避免偏差,使“至公至明”名副其实。其次,制度的约束力比个人要强得多。任何一个人,都是优缺点的集合体,有情感好恶,有情绪变动,有认识差异。在一两件事情上“至公至明”有可能,若是要长时间“考察黜陟”,而不掺杂个人情感因素,排除各种干扰,不消细想也是难以做到的。相比单个人思想、行为的随意性,制度在约束人的行为方面要可靠、管用得多。因此,“至公至明”的实现,最终要依靠制度,而不是依赖个人觉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