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之窗
以和谐劳动关系助推和谐社会建设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同时呈现出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易发多发的新态势。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我国职工总数3亿多人,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以及和谐程度高低,是衡量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没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社会和谐就可能失去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只有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正确认识和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才能既保持企业和职工群众的创造活力,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谐稳定,从而为社会的发展、稳定、和谐奠定坚实基础。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实践证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能够使广大职工切实感到劳动光荣、劳动体面,依法享有相应的地位和权利,又能够保障广大企业经营者充分施展才华、创新创业,使企业健康发展。这对于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企业组织形式、用工方式、分配方式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比如,有的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有的企业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劳动报酬低且增长缓慢;有的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只有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把握好的基本方面
准确把握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特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关系呈现一些新变化新特征,但这没有改变我国工人阶级和所有劳动者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我国劳动者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和不同发展水平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中劳动和工作,处在不同的具体劳动关系中,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会产生具体利益上的矛盾,但这种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能够通过合作、协商、依法调处得到解决。只有充分认识和准确判断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才能既看到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稳定这个主流,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充满信心,又看到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以解决。
始终坚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关系争议,应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践充分证明,形成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应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保证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下,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的办法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调动各方力量,积极推动建立完善以工会法、劳动法为基础,有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把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
牢牢把握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是前提,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是关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工会开展的以“保岗位、保稳定、稳员增效”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既有效动员了广大职工立足本职献计出力,与企业共渡难关,又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不减薪,不仅有力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也帮助企业走出了困境。这说明,只要劳动关系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真诚兼顾彼此利益,企业就能够成为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与职工群众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作用。政府部门、企业组织、工会组织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争议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近年来也逐步建立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加强三方机制建设,政府部门应承担主导责任,工会和企业组织应发挥好代表、维护和引导劳动关系主体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作用,共同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当前应针对工资福利争议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主要因素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引导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关系主体间的利益之争能够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解决,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