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之窗
企业应公开的事项未予公开 职工可向工会反映
本报讯 (记者 杨问侠) 记者昨日从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今天将进行审议,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工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成员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工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召集,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处理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草案规定,企业要建立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应该公开的事项未予公开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工会反映。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连选连任。选举、罢免、补选职工代表,应当召开职工会议或者选区职工会议,经全体职工或者选区职工的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集中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对地方总工会提出的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以及其他妨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