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立法是最好的“降温剂”

作者:江苏工人报 来源: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2-05-29

    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已经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出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为“高温天气”,所涉及行业由以前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田间作业,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包括第三产业,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据新华网)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经暂行了半个世纪,迟迟不能转正。52年之后,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首次立法界定“高温天气”标准,使得《暂行办法》即将转正。新《办法》虽然姗姗来迟,但对劳动者来说毕竟是个福音。


    “高温”标准明了,劳动者的心定了。立法界定“高温”,这本身就是最好的“防暑降温剂”。52年来,我国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雷打不动的暂行办法早已与社会脱节,需要进行脱胎换骨的修改。新《办法》将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定为“高温天气”,保护范围几乎涵盖到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还可视为工伤;用人单位违反法规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都是熠熠闪光的亮点。新《办法》若得到实施,劳动者才是最大受益者。


    界定“高温”具体化,劳动者维权才可以升华。新界定的“高温天气”具体明晰,一目了然,用人单位打不得马虎眼了。譬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若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就可以依法维权,败诉的只会是用人单位。有了这样新《办法》,用人单位需三思而行,劳动者手中便有了坚强的维权武器。


    立法界定“高温天气”,虽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落到实处尚需各方努力。首先需要工会协同执法部门强化监督,强制用人单位依法办事。其次需要劳动者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无视法规尊严、漠视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老板,要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