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应注重引领农民工成长

作者:工人日报 来源: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2-05-26

    据调查,在煤炭、建筑、纺织、冶金等行业,国有企业一线劳动力队伍中,农民工已占了很大比重。注重农民工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引导农民工成为国企前进的重要力量,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给农民工发展提供空间。

  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因此必须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并把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放入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中,使农民工的素质与国企的发展实现同步而行。

  在充分利用各级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场所、基地的资源基础上,还要组织农民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挖掘农民工的工作潜力,加强农民工队伍中高级技工队伍的培养。针对个人能力的不同,对能力强、培养潜力大的人才,可以经过相应培养、考核,吸纳其中优秀者进入管理队伍,从身份上彻底消除国企在职工和农民工上的差别。而能力较弱、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农民工,可以在专门技能和安全培训的基础上加强他们的竞争意识和法律意识,从整体上提高农民工队伍的水平。

  企业要对企业培训机构进行全方位指导,大力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可以开设由农民工自主选择的集中式“培训集中班”;流动性的、可以到基层生产一线的“流动培训小组”;与其他国有企业紧密联系,实行免费互动式的“交换式培训”;由有条件的国企针对技术性较强的工种组织设立“高级进修班”等等,并可以阶段性地、有组织地加以“团队合作”、“团队考核”等硬性考核指标,促进广大农民工逐步向具有较高水平人力资本价值的新型产业工人转化,实现企业与农民工自身发展的双赢。

  完善农民工企业保障制度,免除农民工后顾之忧。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分为不同层次,针对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性质和特点,国企应实施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

  短期内,国有企业必须要立足自身较好的条件,逐步完善企业保障网“三道防线”的建设。一是要响应国家政策,即使在企业困难的情况下,也要努力做到农民工工资的不减薪、不欠薪,按时足额发放,使他们生活上得以保障;二是要与企业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以住房补贴、租房等多种形式缓解农民工的城镇住房问题,为他们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提供一定的基础;三是切实做好企业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平安计划”的成果,为构建我国社会保障的微观体系打好基础。

  长远看,企业要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一旦农民工离开用人单位,可将其账户连同基金转移到居住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新的工作单位,实行专户管理;逐步建立企业内有差别、有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即对于企业里比较稳定且在城镇就业时间较长的农民工,工会组织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和企业进行申请沟通,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体系,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并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对进企业工作时间较短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根据其特点,制定有选择的、不同等级的缴费方式和缴费率供其选择,国企则根据农民工选择的缴纳相应等级,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规范农民工管理体系,为农民工成长搭建平台。

  结合农民工数量多、流动性强等特点,国企要加强系统性管理。一要完善企业用人档案管理,可以相应地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作部”,主管人员可以从农民工中选拔优秀人员来担任。由这个工作部专门对所有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工统一集中行使招聘、配置、培训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规划以及各项考核等一系列工作。

  二是继续规范和完善农民工队伍统一化、规范化管理模式,形成农民工“自我管理、规范管理”的良性循环管理体系。

  三是在农民工中建立健全党支部和工会组织,加强对农民工队伍的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国有企业召开职代会做到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参加,农民工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管理、改善工资待遇和生活环境等建议,抓紧落实和妥善解决。

  四是对于国有企业工程分包、承包类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与被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农民工每人每年购买相应金额(不应低于同等在职职工水平)的人身伤害和医疗保险。

  五是工会组织要培训农民工共同培训发展、共同服务和受尊重的理念,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国企。(曹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