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之窗
做女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作者:中国妇女报
来源:温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2-05-25
全国女职工期盼已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2年4月28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
原有《规定》实施24年,修改完善呼声强烈
我们党历来重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就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规定》的实施,在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更加市场化契约化。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新的变化。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已由1988年的5036万人发展到今天1.37亿,占职工总数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具体、标准更科学合理。
三是贯彻执行中存在着不适应不对接的问题。由于《规定》出台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监督管理体制也需要按照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规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对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对此,社会各界要求修改《规定》的呼声强烈。多年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量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形成了较强的舆论态势。
全国总工会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于2006年与人社部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规定》的修订草案,促其纳入国家立法计划。6年来,全国总工会主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发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有关专家学者一起,积极推动《规定》的修订工作。最终,《特别规定》得以出台。
《特别规定》体现了连续性、适时性、可发展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学习,我们认为,《特别规定》保持了原《规定》的基本框架,体现了连续性、适时性、可发展性和可操作性的几个突出特点,主要做了如下调整: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在原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
二是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放在附录中加以列示,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从实际出发对禁忌劳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包括: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其禁忌从事的范围;与《劳动法》接轨,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劳动范围;为促进妇女就业,缩小了经期禁忌劳动范围。
三是规范了产假待遇。实现产假与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公约)的接轨,从90天延长至98天(14周),并适用于所有生育女职工;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准,将女职工流产产假纳入《特别规定》,明确了流产产假;对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了支付途径。这对承认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依据机构改革监督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的新调整,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推动《特别规定》贯彻实施,工会负有重要责任
工会作为女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工作干部要充分认识《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做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一、 大力开展《特别规定》系列宣传活动。为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全总从5月10日起至6月10日在全国启动《特别规定》宣传月活动,对《特别规定》进行集中宣传。近期召开工会宣传贯彻《特别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举办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大型咨询日活动,在中央主流报刊上发表相关文章和制作专题宣传片播放,编印宣传资料,组织学习培训,并依托各地组织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等。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从实际出发,与全总上下联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促进宣传工作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要通过学习宣传,不断扩大《特别规定》的社会知晓率和覆盖面,大力营造关心爱护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用人单位的执法意识,为贯彻实施《特别规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将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作为工会女职工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继续主动配合、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就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研究。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健全和完善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与地方人大和劳动、卫生、安监等政府部门的合作,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突出中小非公企业和维护女农民工权益的督察重点。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着力推进“两个覆盖”,注重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协商范围,纳入女职工专项合同,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促进实现体面劳动。
三、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特别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将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将贯彻工作与维权工作相结合,着力推动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各地宣传贯彻工作的好经验,推广用人单位履行责任义务的好做法,以点带面,推进《特别规定》的全面实施。广大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要自觉带头学习、准确把握《特别规定》基本内容,带头普及和宣讲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为基层工会和女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
努力争当“维护女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排头兵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以及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日益重视,作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重要窗口岗位之一,航站区管理部旅客服务科现场问询室“翔音组”深深体会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爱。
“翔音组”现有组员63名,是一支平均年龄26岁的清一色女职工队伍。《特别规定》出台后,“翔音组”积极响应,以班组学习等形式,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重点围绕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和特殊保护等内容开展学习和讨论。大家普遍认为:
一、《特别规定》加大了对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和下一代安全健康的保护力度。比如: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同时细化流产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特别规定》与《社会保险法》对接,有效推进企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支付的责任落实。如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将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举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机场集团历来重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机场集团工会在签订新一轮《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协议》时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四期”保护力度,如,一线女职工可享受“关怀假”,即经期女职工每月可享受一天带薪休假,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享受;一线生产岗位工作的怀孕女职工,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的,可享受“保胎假”,工资按每月工资收入的80%发放;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同时,为方便哺乳期上班的女职工,在育龄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建立哺乳室并配备冷藏设备等。
“翔音组”将坚决拥护并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争当“维护女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排头兵,以更加饱满的劳动热情积极投身到企业发展和建设上海“四个中心”的伟大事业中。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翔音组”)
不折不扣地把《特别规定》落到实处
河南亚坤实业集团是宝丰县一家多元化发展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涉及 6大业务板块,下辖16家跨地区、跨行业的子公司,职工2100名,其中女职工300名。自集团公司成立以来,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始终坚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努力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空间。
国务院近日公布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女职工保护工作的重视,预示着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亚坤集团公司认为,《特别规定》是政府制定的法规,依法落实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保护女职工持久的劳动积极性,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企业都不能忽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需要。
集团公司将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让职工人人皆知,广泛营造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和健康的企业氛围;通过续签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把《特别规定》的具体条款变成企业的文件进行落实,使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同时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高举维护旗帜,规范管理机制,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不折不扣地把《特别规定》执行到位,为女职工营造安全、健康、和谐、向上,舒心、愉悦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氛围。
(河南亚坤实业集团)
以宣传贯彻《特别规定》为契机
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
社会对女性特殊时期的关爱和保护,不仅是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妇女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环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女职工的需求,对保障女职工权益、促进女职工健康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湖北是重要的工业大省,占职工总数近36%的437万女职工是湖北经济社会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省委和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环境。2009年省政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湖北省规定》),为保护广大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了根本保障,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极大地调动了全省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两年多来,湖北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借助贯彻落实《湖北省规定》的有利时机,一是抓宣传教育,促进企业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二是抓源头参与,依法依规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三是抓机制建设,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发展,努力营造了男女两性相互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法不依,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和相关方面的责任,要求“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湖北省各级工会组织要抓住《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认真组织实施好《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形成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工会宣传阵地和工具大力宣传《特别规定》,积极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充分利用女职工周末课堂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让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明确知晓自己的劳动权益,当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以宣传贯彻《特别规定》为契机,积极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全覆盖。把在企业和女职工中开展宣传《特别规定》的工作与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结合起来,以《特别规定》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为依据,督促检查已签订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帮助指导未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和实效性,夯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机制。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努力促进女职工劳动保护各项法规落到实处。主动联合执法部门加大对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各项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善于发现和掌握《特别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于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要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充分借助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先进的社会性别文化,切实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到实处。
(湖北省总工会女职工部)
原有《规定》实施24年,修改完善呼声强烈
我们党历来重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就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规定》的实施,在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更加市场化契约化。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新的变化。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已由1988年的5036万人发展到今天1.37亿,占职工总数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具体、标准更科学合理。
三是贯彻执行中存在着不适应不对接的问题。由于《规定》出台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监督管理体制也需要按照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规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对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对此,社会各界要求修改《规定》的呼声强烈。多年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量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形成了较强的舆论态势。
全国总工会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于2006年与人社部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规定》的修订草案,促其纳入国家立法计划。6年来,全国总工会主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发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有关专家学者一起,积极推动《规定》的修订工作。最终,《特别规定》得以出台。
《特别规定》体现了连续性、适时性、可发展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学习,我们认为,《特别规定》保持了原《规定》的基本框架,体现了连续性、适时性、可发展性和可操作性的几个突出特点,主要做了如下调整: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在原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
二是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放在附录中加以列示,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从实际出发对禁忌劳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包括: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其禁忌从事的范围;与《劳动法》接轨,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劳动范围;为促进妇女就业,缩小了经期禁忌劳动范围。
三是规范了产假待遇。实现产假与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公约)的接轨,从90天延长至98天(14周),并适用于所有生育女职工;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标准,将女职工流产产假纳入《特别规定》,明确了流产产假;对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了支付途径。这对承认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依据机构改革监督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的新调整,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推动《特别规定》贯彻实施,工会负有重要责任
工会作为女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工作干部要充分认识《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做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一、 大力开展《特别规定》系列宣传活动。为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全总从5月10日起至6月10日在全国启动《特别规定》宣传月活动,对《特别规定》进行集中宣传。近期召开工会宣传贯彻《特别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举办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大型咨询日活动,在中央主流报刊上发表相关文章和制作专题宣传片播放,编印宣传资料,组织学习培训,并依托各地组织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等。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从实际出发,与全总上下联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促进宣传工作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要通过学习宣传,不断扩大《特别规定》的社会知晓率和覆盖面,大力营造关心爱护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用人单位的执法意识,为贯彻实施《特别规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将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作为工会女职工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继续主动配合、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就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研究。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健全和完善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与地方人大和劳动、卫生、安监等政府部门的合作,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突出中小非公企业和维护女农民工权益的督察重点。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着力推进“两个覆盖”,注重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协商范围,纳入女职工专项合同,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促进实现体面劳动。
三、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特别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将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将贯彻工作与维权工作相结合,着力推动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各地宣传贯彻工作的好经验,推广用人单位履行责任义务的好做法,以点带面,推进《特别规定》的全面实施。广大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要自觉带头学习、准确把握《特别规定》基本内容,带头普及和宣讲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为基层工会和女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
努力争当“维护女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排头兵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以及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日益重视,作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重要窗口岗位之一,航站区管理部旅客服务科现场问询室“翔音组”深深体会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爱。
“翔音组”现有组员63名,是一支平均年龄26岁的清一色女职工队伍。《特别规定》出台后,“翔音组”积极响应,以班组学习等形式,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重点围绕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和特殊保护等内容开展学习和讨论。大家普遍认为:
一、《特别规定》加大了对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和下一代安全健康的保护力度。比如: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同时细化流产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特别规定》与《社会保险法》对接,有效推进企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支付的责任落实。如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将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举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机场集团历来重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机场集团工会在签订新一轮《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协议》时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四期”保护力度,如,一线女职工可享受“关怀假”,即经期女职工每月可享受一天带薪休假,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享受;一线生产岗位工作的怀孕女职工,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的,可享受“保胎假”,工资按每月工资收入的80%发放;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同时,为方便哺乳期上班的女职工,在育龄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建立哺乳室并配备冷藏设备等。
“翔音组”将坚决拥护并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争当“维护女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排头兵,以更加饱满的劳动热情积极投身到企业发展和建设上海“四个中心”的伟大事业中。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翔音组”)
不折不扣地把《特别规定》落到实处
河南亚坤实业集团是宝丰县一家多元化发展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涉及 6大业务板块,下辖16家跨地区、跨行业的子公司,职工2100名,其中女职工300名。自集团公司成立以来,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始终坚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努力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空间。
国务院近日公布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女职工保护工作的重视,预示着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亚坤集团公司认为,《特别规定》是政府制定的法规,依法落实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保护女职工持久的劳动积极性,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企业都不能忽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需要。
集团公司将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让职工人人皆知,广泛营造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和健康的企业氛围;通过续签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把《特别规定》的具体条款变成企业的文件进行落实,使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同时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高举维护旗帜,规范管理机制,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不折不扣地把《特别规定》执行到位,为女职工营造安全、健康、和谐、向上,舒心、愉悦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氛围。
(河南亚坤实业集团)
以宣传贯彻《特别规定》为契机
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
社会对女性特殊时期的关爱和保护,不仅是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妇女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环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女职工的需求,对保障女职工权益、促进女职工健康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湖北是重要的工业大省,占职工总数近36%的437万女职工是湖北经济社会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省委和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环境。2009年省政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湖北省规定》),为保护广大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了根本保障,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极大地调动了全省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两年多来,湖北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借助贯彻落实《湖北省规定》的有利时机,一是抓宣传教育,促进企业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二是抓源头参与,依法依规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三是抓机制建设,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发展,努力营造了男女两性相互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法不依,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和相关方面的责任,要求“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湖北省各级工会组织要抓住《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认真组织实施好《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形成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工会宣传阵地和工具大力宣传《特别规定》,积极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充分利用女职工周末课堂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让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明确知晓自己的劳动权益,当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以宣传贯彻《特别规定》为契机,积极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全覆盖。把在企业和女职工中开展宣传《特别规定》的工作与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结合起来,以《特别规定》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为依据,督促检查已签订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帮助指导未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和实效性,夯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机制。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努力促进女职工劳动保护各项法规落到实处。主动联合执法部门加大对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各项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善于发现和掌握《特别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于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要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充分借助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先进的社会性别文化,切实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到实处。
(湖北省总工会女职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