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之窗
关于规范2009年度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申报和管理的意见
温州市总工会文件
温总工〔2008〕128号
关于规范2009年度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
申报和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各产业、委、局(系统)工会,市直属单位工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将实施“送温暖”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申报程序,加强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动态化、网络化管理,健全工会帮扶工作机制。现对2009年度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的申报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的界定和申报条件
(一)在职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列入困难职工家庭的申报范围:
1、家庭人均月收入条件:职工家庭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至其130%范围内的,均可申报。具体标准为:市属(含四个区)为385元至500元;瑞安、乐清为340元至442元;永嘉、平阳、苍南为312元至405元;文成、泰顺、洞头为276元至358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不含)以下的不纳入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的申报范围,可直接向居委会(社区)申报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收入包括从事其它有报酬劳动和物产租赁等所有收入。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或因遭受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
(二)农民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列入困难职工家庭的申报范围:
1、在温务工三年以上(含三年),连续在现企业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工会会员。
2、在温务工的人员或在温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暂住证或居住证为准),患大病或意外灾害造成家庭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
二、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的申报程序
(一)基层工会申报:
基层工会要本着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精神,掌握本单位困难职工(农民工)的真实情况,按照困难职工家庭(农民工)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分别确定申报对象,由困难职工如实填写《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或《困难农民工家庭申报表》一式二份。上报名单要在本企业内公示3天,期满无异议后,由企业工会盖章,经所在居委会(社区)核实后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工会。
(二)系统工会核实:
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困难农民工家庭申报表》分别进行审核、登记、建档,并组织人员(2人以上)上门家访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上级工会。
(三)上报截止时间:
市属各单位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困难职工(农民工)申报表》和《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汇总表》的上报至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逾期视为单位自动放弃。各县(市、区)总工会应及时汇总,将《困难职工家庭档案汇总表》于2009年1月底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备案。各地各县(市)工会须在2月份之前,及时将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帮扶中心管理软件系统。
不按时完成上报和录入任务的,明年将视情核减相关经费。
(四)上级工会审核:
审核程序为:申报材料分类汇总、抽样走访调查,核实初审名单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公示栏和温州工会网公示一周,征求群众意见并及时反馈,对于符合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条件的由市总工会盖章后分别建档立册。
三、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管理
建立困难职工家庭与困难农民工家庭电子版档案,实行同步管理。
(一)分级管理
1、基层工会负责收集、调查、初审、上报本单位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做好对困难职工家庭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困难职工家庭档案。
2、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各产业、委、局(系统)工会要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实施网络化管理,全面负责其档案的核实、汇总、申报及管理工作。
(二)动态管理
1、对已纳入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管理档案的,要分别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电子版档案,执行“一档一查,季审季报”制度。凡已脱困的职工(农民工)家庭,基层工会要及时上报上级工会职能部门审核、备案。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申报程序逐级审核。
2、对新申报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由基层工会通过有关申报条件和程序报上级总工会职能部门审核,经上级总工会确认后,列入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档案,并享受困难职工家庭的相关待遇。
3、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此通知精神制定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的申报和管理办法。
附件1: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
2:温州市困难农民工家庭申报表
3: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档案汇总表
4: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档案汇总表(农民工)
5:填表说明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困难职工家庭 申报 管理 意见
抄送:省总保障部。
温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8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