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温州市交发集团温州诚达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IPO法律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2
一、更正人名称: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序号 |
更正事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招标公告第八条第2点内容修改 |
2、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
2、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独立从事为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项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
2. |
采购文件P10页、20页技术资信标表格内容中序号3)之(2)内容修改 |
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取消该要求 |
3. |
采购文件P26页第(2)条内容修改 |
(2)投标供应商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取消该要求 |
4. |
采购文件P27页附件四“投标声明书”内容修改 |
10.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
10.我方为具备独立从事为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项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11.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