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鹿城路775号2幢电梯加装工程招投标补充通知
作者:卓章津
来源:温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12
各投标人:
根据投标人提交的疑问,鹿城路775号2幢电梯加装工程招投标作如下答疑: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1)技术资信标标评分标准中,“投标人2015年5月1日至今承接的房屋建筑电梯改造工程的项目包含2部或以上电梯安装业绩”是否包含新建项目电梯安装业绩?
答:是。
2、招标文件第二章10.3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的要求:
(1)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②工程验收证明材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③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复印件,缺一不可。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②工程验收证明材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③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复印件,缺一不可。是否可以?
答:投标人技术资信标中承接的业绩请根据招标文件第22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1)条评分内容第1款要求。招标文件第二章10.3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的要求不适用于技术资信标的评分内容。
3、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是否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一样可以采用银行保函?
答: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附后)。如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则必须为本市商业银行或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日内继续有效,并提供银行保函原件(如由投标人在非温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还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基本帐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被否决投标。
温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首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保函编号:
致: (招标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编号为 的工程的投标。
本 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担向招标人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责任。
本责任的条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只要招标人指明产生上述任何一种责任的条件,则本银行在接到招标人的第一次书面要求后,即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额之内的任何金额,无需招标人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只需要招标人在其要求中写明所索的款额。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银行,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到本银行。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