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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受刑法保护将成趋势
用刑事法律手段打击车辆通行费偷逃行为其实并非江苏省首创。2008年3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台制定的《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实施了一年的时间,并且已经出现了具体判例。
近年来,我国的公路收费运营环境日益恶化,恶意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非常严重。从违法手段来看,除了互相交换通行卡、垫铜板减轻车辆重量、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和军车等花样繁多的欺诈手段外,冲砸收费岗亭和殴打、悔辱、威胁收费人员的恶性事件也不断发生;从货运市场秩序的角度来看,由于偷逃通行费可以获高额非法经济回报,不法分子恶意压低货运价格,这严重扭曲了货运市场竞争环境。
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国对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的打击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各级司法机关无法全面介入.公路管理部门有限的执法手段无力遏制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我国高速公路收费迫切需要刑事法律的保护。江苏省发布《意见》,解决了这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中涉及了诈骗罪、聚众扰乱变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三项.特别是第五条则体现了对“内鬼”的惩罚。
应该说,这些规定针对性较强。实践中,由于高速公路的监管相对较严,一般的手段难以逃费,就算碰巧逃一两次,抓到了也就是罚款等行政处罚。而逃费达到一定规模,通常是有着非常途径,比如内外勾结、伪造票据、破坏设施、暴力等。亦即,大额逃费背后,肯定有更大的犯罪行为,而一般的案件应该不会上升到刑事的层次,因此,高速公路消费者完全没有必要产生恐慌情绪。
江苏《意见》的出台也带来一些争议,如司法解释主体是否合法,量刑是否过重等。但是从实行效果来看还是比较显著的。据了解,云南省2008年3月《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其境由收费公路上的逃费现象。相信江苏《意见》的出台,对其境内恶意偷逃高速公路实施通行费的不法人员将具有震慑力。对全国而言,高速公路收费受刑法保护也将是一个趋势。(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黄克清)
——摘自2009.8.17《中国交通报》